文/台灣基進國際部北屯楊欣怡|為下一代,做對的事

本週二(3/7),美國眾議會組成眾議員小組,兩黨合作提出「限制信息和通信技術風險的安全威脅的出現法案(RESTRICT) 」,簡稱《限制法》(Restricting the Emergence of Security Threats that Risk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ct or the RESTRICT Act)。此法案同時獲得白宮的支持聲明,並表示會儘速提請總統批准。

該法案沒有點明也不只規範TikTok,而是授權美國商務部長可以廣泛地處理甚至禁用與美國有敵對關係的六個國家生產的技術(包含中國、古巴、伊朗、朝鮮、俄羅斯和委內瑞拉)。而TikTok是提案議員頻繁提及的首要目標。


美方推出《限制法》,主要是讓聯邦政府面對「危急國家安全、涉及敏感技術」時,針對「干預選舉、散佈欺騙訊息、或以其他方式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的軟體工具,得以移除甚至禁用。

反觀台灣在成立數位發展部之外,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法規,還停留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管控範圍僅限公務機關,對於長期遭受假訊息、甚至動搖國安根本的認知作戰攻擊的台灣,現行的法規防護網足夠嗎?

隔天(3/8)的參議院情報委員會全球威脅聽證會上,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瑞伊承認,在中國政府扣制之下的平台,例如抖音,對美國國安造成重大威脅。並可能分化民眾看法、影響美國民眾對台灣議題的論述觀點。

上述發展可以看出美方正視tiktok帶來的國安危機,而提出的《限制法》,範圍不只針對公務單位,而是在危及國安的狀況下,授權商務部能有管制的依據,這也是當前台灣迫切需要的。


台灣基進呼籲,應參考美方的《限制法》,正視資通領域的硬體產品與軟體服務,在國家安全與敏感技術領域可能的風險與危害。一來檢視《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是否落實,在中資產品採購應該有更嚴審的審查與風險評估;二來,針對軟體工具(如TikTok)應該有明確法令介入規範。

最後,美方雖然進步性地推出《限制法》,但現存問題是,網路數據買賣的隱私侵犯問題,美國智庫電子隱私信息中心副主任 Caitriona Fitzgerald也表示,在沒有《數據隱私法》的美國(當然台灣也是),「TikTok可能只代表了2%的問題」。

因此,台灣作為國家安全受到中國威脅、各級選舉受到中國重度操控,類似美國《限制法》的需求,刻不容緩。而更全面地推進《數據隱私法》,更積極面對個資跨境傳輸問題,也應該是明確數位安全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