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問題燃眉之急

金管會在本月13日查獲中國人民透過新加坡金融機構投資大同股票,這是大同第4次遭金管會查獲違法中資,金管會依法開罰新台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並限期6個月內出清持股。

如果大家還有印象,今年3月19日,我曾針對大同公司承包涉及國安和機敏性業務的問題,向國防部長提出質疑並表達立場,如果這間公司有中資疑慮,卻承包了2017年因應中國資訊戰成立的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的公文管理系統,以及為我國一級情報機關,透過電子儀器收集周遭情報,藉此供國防部、國安局、國安會使用電訊發展室的電子公文系統,我們應該如何檢視整體的法規闕漏,建立一個更好的制度來防堵中資覬覦台灣的國防體系?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一讀付委

因此,經過與經濟民主連合合作討論提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正,今天上午順利在立法院院會一讀,去年《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開始施行,將列管軍品廠商納入國防安全管控。主要的目的是希望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

儘管這部法律對於參與國防產業的合格廠商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有所要求,如果曾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相關規範,會限制參加國防產業的級別評比。但是,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依然非常寬鬆的,如果中資利用資本市場的開放性,假借外資、僑資或港資名義申請投資國防產業,我們難道不應該在這部法律有更嚴格的規範嗎?

國防產業防滲透

因此,這次修法我們建立重要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的大股東適格性審查為管制機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重要國安產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就必須申報;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都必須事先申請核准。

這參考了《金控法》對於大股東適格性的規範;如果今天我們對於金控業都要求大股東的適格性,便沒有道理不在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引進類似的規定。我們希望能藉此查核參加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的大股東的背景和適格性,對於這些一定比例持股的股東能事先有所掌握和審核。

我和台灣基進持續努力

台灣基進長期呼籲解警告,中國不斷透過各種管道與途徑,試圖在全世界滲透各國機敏任務中竊取機密,這次修法草案一讀只是起步,感謝20位前輩同事共同支持這項修正,雖然未來的路還很長,但絕對值得我們持續關心和努力推進,防範中國對台經濟滲透和機密竊取,絕對要從守護國防產業和國安產業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