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工作者的安全網-追及權

不入流的人才念藝術?

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曾經在自傳中寫道,只有不入流的人才會念藝術。許多幫他緩頰的人,說他只是在「陳述事實」。他們辯護的理由之一,是有些父母本來就會反對子女念藝術,因為「怕子女餓死」。

但是,我們經常會看見藝術作品拍出天價的新聞,藝術家的故居也經常成為觀光景點,吸引人潮。其實藝術本身是有市場、有價值的,更能帶動整個國家的文化與生活品質,讓全民受益,真正問題是我們的社會制度願不願意去鼓勵跟保護有熱情跟才能的人持續創作。

大家都很聰明來賣畫,誰來畫畫?

我們提出第一個保護藝術家的政見,叫做「追及權」。這是法國早自19世紀就開始討論的一項法律機制,當藝術作品被當成投資標的轉賣時,創作者應該要能從中得到一定比例、足以溫飽的分潤。這個比例不會非常高,也有上限,目的是在藝術市場蓬勃時,不能只有投資者獲利,作品源頭的創作者也能獲利,這樣創作者才會有動機跟安全感可以創作出好作品,而不會因為心灰意冷而提早放棄藝術。

米勒的《晚禱》(L’Angélus),約作於1857-1859之間。

法國通過追及權的關鍵是畫出《拾穗》的畫家米勒,他不僅一生貧病交加,甚至畫作《晚禱》在死後拍出天價時,遺留的孫女卻淪於凍餒邊緣。這讓社會開始反思,為什麼畫出偉大作品的人沒有得到相應的報償,卻是藝術經紀商與投資者從中獲利?這只是因為投資者比較聰明有眼光嗎?如果大家都這麼「聰明」跑去當經紀商,那麼誰要來當那個埋頭創作的傻瓜?

藝術是對社會有長遠利益的事業,與其在那裡說「不入流才念藝術」、「念藝術會餓死」,不如積極思考全民都能獲益,藝術家不會餓死的方法!拋出「追及權」議題,是我們藝術政策的第一步,請全國關心藝術文化的大家,跟我們一起思考,一個不需要譏笑「念藝術不入流」、「念藝術會餓死」的文明社會。


「民法以上,勞基法未滿」的遺憾,讓乙方法案來完善

乙方的苦,基進清楚!

自由工作者跟案主之間的關係,只是一般民法關係,所以案主契約愛怎麼訂就怎麼訂嗎?

不是的,就跟員工跟老闆的勞動契約關係,既是民法關係,但又受到勞基法保障一樣,在產業與工作型態急劇變化的現在,我們也應檢視工作型態改變下,工作者的權益保障。

你的契約不是你的契約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最近台灣也流行起一種說法叫做「生來只能當乙方」、「一輩子做乙方的命」?會出現這種說法,是出於工作型態的變化,自由工作者、接案者、非典型僱傭日漸增加,於是出現了「民法以上,勞基法未滿」的狀況。無論是外包合約或者任何大對小的不對等合約,企業是甲方,自由工作者/非典型勞工是乙方,乙方其實對內容沒有實質控制力。

在「定型化契約」概念被推廣之前,人們認為只要寫成民事契約就代表締約兩方的真意。但定型化契約的概念出現之後,從法律的改變,人們開始理解,原來「沒有實質修改契約內容權利」時,稱不上是真實的意願。

定型化契約通常用在消費者保護之上,但同樣的概念,也應該類推到非典型雇用、外包的工作者身上。這並非天方夜譚,而是我們鄰國日本已經上路的新法律制度。

身邊好多自由接案工作者的心酸血淚史,特別是藝文產業的朋友們。因為社會的轉變、產業的轉型,當代斜槓青年也越來越多,很多都是獨自承攬工作而不受勞基法保障,也因此,在工作上遇到委屈刁難、拖欠報酬、準職災等等,根本哭訴無門。

日本已經立法!台灣也能跟上!

日本在今年推出了《特定受託事業者的商業交易上的正常化相關法律案(自由工作者與委託者之間的交易正常化法案)》,從法制層面規定簽訂合約、限定付款期限、條列禁止委託者危害受託者行為等,簡單說,企業不得以契約自由為藉口,訂立有害於自由工作者生存的付款與交付條件。

該法針對無形服務有明確舉例:

(1) 程式設計;

(2) 電影與電視廣播及其他一切由影像、聲音和其他聲音組成之物;

(3) 文字、圖型、記號等和色彩構成物,其他行政命令規定之與前三項類似項目。

委託者如違反規定處以刑事罰金而非行政罰鍰,這讓勞基法一樣,是透過刑法來提昇規範力量,是很有效的工具。

自由接案工作者的工作性質各有不同,很難套用同一套標準規範,但至少我們可以先為自由接案工作者築構基本的安全網,除了參照日本法案外,更應該包含基本社會保險補助、身份認定、建立職災申訴管道等,讓僱傭之外的廣大非典型雇用工作者也能擁有等同勞基法的保障。

不是只有穿套裝、拿著出入身分卡的僱傭員工才是「勞工」,這是21世紀社會該有的基本認識。「乙方法案」直面產業與勞動環境已經已經改變的現狀,邁出社會轉型全面升級的第一步!